【以案说险】3·15系列 | 虚构事故事实,保险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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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教育宣传周

以案说险

虚构事故事实

保险不予理赔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刘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不慎撞击路边石墩,现场自行离开。事后,刘先生向公安机关报称,车辆在停放期间被不明车辆撞击,公安机关出具报警回执。刘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

案件分析

经核实,本案刘先生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报案且自行离开现场,造成事故性质无法核实。后续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刘先生通过虚构事实,获取报警回执,意图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事实。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本案保险公司对于标的车损部分的商业险损失不予理赔。

同时刘先生由于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向公安机关进行谎报警情,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刘先生受到公安机关的口头警告批评。


消费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时,各位车主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及对应承保公司客服热线进行报案,切不可肇事逃逸,更不可捏造事故事实。事故处理中,公安机关将核查事故情况,落实事故成因,划分事故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将依据事故认定的责任情况、事故原因、保险条款等对事故进行核定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