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9日被保险人涂**驾驶电动车与杨**驾驶的电动车双方碰撞,造成杨上双受伤,经交警认定,涂人丁负本次事故的全责。2022年2月双方进行了调解,被保险人涂**认为其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98000元,在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了解保单相关信息及赔付项目的情况下同意赔付杨**各项损失5万元,双方进行了签字赔付。
同时涂**将相关材料送至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经核实,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为三年保单,保单中特别约定:本保单三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98000元,每年赔偿限额为66000元,每次事故约定赔偿限额为11000元(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限额10000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限额为5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500元),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本次事故赔付11000元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目前市场上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均设有“特别约定”条款,对累计赔偿限额、每年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约定赔偿限额进行了约定,本案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涂**承担了4万元。
【风险提示】
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要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等重要事项,避免因未告知或告知不准确而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