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谭某驾驶一小型轿车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认为谭某全责。后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常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半挂牵引车进行评估,评定维修费用50750元,停运损失费用18250元,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此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认为常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的金额,为其自行委托评估鉴定的结论,不能做为定案依据。因此在诉讼期间保险公司申请重新评估。经再次评估,重型半挂牵引车维修费用为36010元。同时谭某主张的停运损失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经法院判决停运损失费用由全责方谭某承担。
【消费提示】
1、 无法协商确认的损失,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已履行该项义务,此类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的范围为承保风险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如维修费用、重置费用等,一般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贬值损失、交通费、误工费、违约损失等,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