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3日,张先生在“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到一单出行订单,在行驶过程中,张先生驾驶的小车不慎与李女士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张先生在从事“滴滴”网约车运输服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车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及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能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张先生利用私家车从事“滴滴”网约车运输服务,车辆使用性质本质上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进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张先生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无需赔偿。张先生个人则需承担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
三、消费提醒
从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输服务那一刻起,实质上已将车的“家用”性质悄然改为了“营运”性质,却又往往未能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和车主都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相应的损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输服务,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并缴纳营运车辆相关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