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1年初,方某购买了一辆2吨以下货车,受到不诚信的中介渠道销售误导,没有如实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购买车辆保险。同年,方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知商业险无法理赔。
【案例分析】
经核实,该车辆按照“非营运”的使用性质投保,而车辆实际却从事商业货物运输。因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后,方某未主动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导致其商业保险未能顺利理赔,从而影响到其个人的正当消费权益。
【风险提示】
近年来,随着商业货运网约车的兴起,类似案件屡屡发生。消费者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太平洋保险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
1.购买保险产品时,应注意选择正规的投保渠道,如实投保;
2.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及明示告知等重要提示内容;
3.缴费前注意核实信息,确认无误后再付款,避免被销售误导,导致投保内容与实际车辆信息不一致;
4.车辆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进行保单信息批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20版)》第十条及第二十三条“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