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时,我们通常关注保险产品保险责任的部分,比如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金额等等。保险责任固然重要,但是大家千万不要忘了“免除责任”的条款约定,这对出险后判断能否理赔至关重要。
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免责条款分为合同约定责任免除和法定责任免除。
【法定责任免除一般分为5类】
1、违反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故意行为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合同约定责任免除一般分为4类 】
1、不可承担风险。以车险为例,保险人对战争、军事冲突引起的保险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以车险为例,保险人对事故车辆造成贬值等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保标的。如土地、矿藏一般不保,珠宝金银协商承保。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防止保险期间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