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驾驶员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本人驾驶标的车在车辆行驶时与行人撞,造成行人死亡,预计赔偿金额超100万。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发现,驾驶员对事故发生的具体细节含糊不清。经走访交警队,通过交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彭某存在醉酒驾驶并肇事逃逸的情形。经经公安机关介入,向彭某讲明保险诈骗的后果,最终彭某主动向保险公司放弃索赔。
二、案例分析
误区一:驾驶员彭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酒后驾驶汽车仍然可以安全驾驶。
误区二:驾驶员彭某试图隐瞒真相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名词解释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
四、风险提示
1、醉酒驾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法律严惩不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发生事故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属于保险免责情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中明确列明: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五、保哥提醒
(醉)酒后驾驶的危害非常大,主要表现有:
1、触觉能力降低。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视力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视野还会大大减小,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疲劳。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就是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因此,保哥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行路需谨慎,切勿酒后驾车,安全行驶,珍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