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什么是意外险保险条款中的“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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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吴先生准备通过互联网投保一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他在投保过程中发现投保须知中有这样一句话 “被保险人仅限1-4类职业人员”。吴先生对此感到疑惑,因为他从事的是事业单位内勤工作,但偶尔需要出外勤。那么他到底属于几类职业,能不能投保意外险?通过咨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吴先生终于了解了保险条款中对于“职业类别”的区分,确定了自己属于“1类职业”,符合投保条件可以进行投保。

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职业划分为1-6类职业,级别越高意味着风险越大:其中1-2类属于低危职业,3-4类属于中等风险职业,5-6类为高危职业。

1类:基本为办公室工作人群,均为室内工作,不存在太大风险。例如: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文员、程序员等;2类:通常是其工作性质需要外勤或有轻微体力的劳动人员。例如:清洁工等;3类:属于是一些机械操作的人员。例如:家电用品维修人员或相关办事人员等;4类:具备一定危险性。比如:交警、机械工、制造工、快递公司司机等;5类:高风险,危险性较高的工作,例如: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刑警、采矿工等;6类:属于职业分类中风险系数最高的。例如:消防员、爆破工、高空作业人员、水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等。

个别产品,还会出现一些高风险职业有RS标记,风险系数会更高,不同的保险公司对职业类别1-6类的划分会有所差异,具体可根据实际产品确定,无法确定的可联系保险公司咨询。

政策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合同依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风险提示: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越来越便捷,大家都喜欢上网自助购买保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投保意外险时应根据自身真实的工作情况勾选相符的“职业类别”进行投保。遇到不符合投保条件时可以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科学选择适用于自己的产品。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隐瞒高危职业进行投保,以免引发后期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