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隐瞒车辆性质,警惕理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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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先生将私家车挂靠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出租盈利,2020年8月在营业过程中不慎与李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女士受伤,交警认定王先生负全责。因理赔协商无果,李女士诉讼至法院。经过法院主持调解,鉴于王先生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三者车损失由王先生个人承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三者险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王先生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风险提示

1、购买保险时,车主应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性质进行投保,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障范围、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

2、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事故后发生纠纷,车辆性质发生改变,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