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需求是一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对经济保障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在社会转型的洗礼下,人们重塑价值观,风险意识也不断增强,促使对保险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金融消费者们在选购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对保险产品树立的正确认识,避免陷入保险认识误区,预防销售误导悬架宣传等风险,减少保险消费纠纷隐患。
风险提示一:选择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合规机构
购买保险第一步,必须要确认保险机构资质。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特别注意以“XX互助”、“XX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这些非保险机构利用互助保险名义或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误导公众,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保障,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风险提示二: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
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均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犹豫期等合同注意事项,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切勿随意跟风购买,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夸大保险责任、虚假宣传等风险。
风险提示三:积极配合可回溯、“双录”回访等环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金融机构销售“双录”等规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可回溯、“双录”、回访等规定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风险告知等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告知、如实回答回访问题,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风险提示四: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被“高收益”误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侧重不同,此类产品具有保单利益不确定等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行为。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将退还全部保费。
风险提示五:选择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合规机构
消费者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