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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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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接法院传票,原告张女士起诉保险公司主张其车辆损失四千余元。

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张女士车辆为保险公司承保,但标的无责,并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且全责方保险公司已经授权,将理赔款支付到其维修的机构。疑虑之下工作人员联系了张女士,但是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联系到张女士代理人,对方告知不需要沟通,保险公司派人去开庭即可。

开庭当日,张女士由其代理人(法律工作者)陪同到庭,庭前调解时保险公司将主张告知法官,法官询问代理人已经赔付为什么还要向无责方起诉,代理人告知代位可以赔偿,法官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本案全责方已经全额支付车辆损失,不存在需要代位赔偿的损失。要求原告代理人撤诉处理。

事后张女士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该法律工作者联系到她,告知她自己可以帮其索要两份车辆损失,但是需要张女士配合他。所以张女士将案件材料及自己身份信息提供给了代理人,并支付了两千元劳务费。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本案中,张女士将个人和案件信息交于所谓的法律工作者,并提前支付了佣金,耽误了个人时间和精力,最后诉求不合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不仅没占到便宜,还损失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消费提醒】

通过以上案例提醒各位车主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请不要轻信“黄牛”,不要将个人信息等随意泄露给别人。


【以案说险】提高信息保护,防范信息
江苏分公司 2022-09-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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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接法院传票,原告张女士起诉保险公司主张其车辆损失四千余元。

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张女士车辆为保险公司承保,但标的无责,并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且全责方保险公司已经授权,将理赔款支付到其维修的机构。疑虑之下工作人员联系了张女士,但是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联系到张女士代理人,对方告知不需要沟通,保险公司派人去开庭即可。

开庭当日,张女士由其代理人(法律工作者)陪同到庭,庭前调解时保险公司将主张告知法官,法官询问代理人已经赔付为什么还要向无责方起诉,代理人告知代位可以赔偿,法官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本案全责方已经全额支付车辆损失,不存在需要代位赔偿的损失。要求原告代理人撤诉处理。

事后张女士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该法律工作者联系到她,告知她自己可以帮其索要两份车辆损失,但是需要张女士配合他。所以张女士将案件材料及自己身份信息提供给了代理人,并支付了两千元劳务费。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本案中,张女士将个人和案件信息交于所谓的法律工作者,并提前支付了佣金,耽误了个人时间和精力,最后诉求不合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不仅没占到便宜,还损失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消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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