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险信息要变更,客户身份需识别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2021年9月,二手车车主张某带着其身份证、行驶证到某保险公司前台办理交强险、商业险退保业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核实材料后得知其非投保人本人,且没有投保人授权证明等手续,于是向张某解释,首先根据国家规定其情况不符合交强险退保条件,建议其办理过户手续;其次车险信息变更需要投保人书面授权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待手续齐全后可为其办理。但张某称无法联系上投保人,坚持要办理退保,还要求工作人员向其提供投保人联系电话。

为保障投保人信息安全权,并确认投保人真实意愿,员工李某通过系统电话联系上投保人王某,王某称车辆确实已经通过朋友进行转卖,但其对退保事宜并不知情。后在员工李某的协调下,王某和张某共同到保险公司,王某要求将商业险退保费用打到自己账户,同时办理交强险过户。员工李某核实相关材料无误后,妥善为客户办理了相关手续。


案例分析

一般而言,交强险是不能退保的,因为交强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投保人才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该案是被

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并不符合交强险退保条件,但可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商业保险可以依法依规办理退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

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等规定,办

理保险合同变更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若投保人无法亲自办理,需提供其明确授权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

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因此本案二手车车主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可依法拒绝。但

因车辆信息确实已经变更,为更好地服务客户,员工李某主动联系投保人进行核实,既保障了客户信息安全权,又为其解决了

保单变更问题,进而维护了投保人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消费提示

1

提供准确信息,享受优质服务。消费者在办理投保、保险变更、理赔等业务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身份识别,

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若后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

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谨慎保管保单,防止信息泄露。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保险合同,切莫外借他人,防止他人利用保险合同获取不当

得利。如保险合同丢失,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业务后,应及时前往保险公司补办新的

保险合同。

3

业务亲自办理,代办提高警惕。消费者办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时,应尽量亲自办理。如果确实需要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

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

4

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协议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条款,明确经

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目的和依据等,建议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

授权。

【以案说险】车险信息要变更,客户身份需识别
河北分公司 2022-09-16 3


案例简介

2021年9月,二手车车主张某带着其身份证、行驶证到某保险公司前台办理交强险、商业险退保业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核实材料后得知其非投保人本人,且没有投保人授权证明等手续,于是向张某解释,首先根据国家规定其情况不符合交强险退保条件,建议其办理过户手续;其次车险信息变更需要投保人书面授权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待手续齐全后可为其办理。但张某称无法联系上投保人,坚持要办理退保,还要求工作人员向其提供投保人联系电话。

为保障投保人信息安全权,并确认投保人真实意愿,员工李某通过系统电话联系上投保人王某,王某称车辆确实已经通过朋友进行转卖,但其对退保事宜并不知情。后在员工李某的协调下,王某和张某共同到保险公司,王某要求将商业险退保费用打到自己账户,同时办理交强险过户。员工李某核实相关材料无误后,妥善为客户办理了相关手续。


案例分析

一般而言,交强险是不能退保的,因为交强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投保人才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该案是被

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并不符合交强险退保条件,但可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商业保险可以依法依规办理退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

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等规定,办

理保险合同变更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若投保人无法亲自办理,需提供其明确授权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

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因此本案二手车车主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可依法拒绝。但

因车辆信息确实已经变更,为更好地服务客户,员工李某主动联系投保人进行核实,既保障了客户信息安全权,又为其解决了

保单变更问题,进而维护了投保人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消费提示

1

提供准确信息,享受优质服务。消费者在办理投保、保险变更、理赔等业务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身份识别,

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若后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

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谨慎保管保单,防止信息泄露。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保险合同,切莫外借他人,防止他人利用保险合同获取不当

得利。如保险合同丢失,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业务后,应及时前往保险公司补办新的

保险合同。

3

业务亲自办理,代办提高警惕。消费者办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时,应尽量亲自办理。如果确实需要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

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

4

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协议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条款,明确经

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目的和依据等,建议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

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