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我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该公司员工翟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下肢骨折,经交警认定翟某某负全部责任。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我司提出索赔申请,申请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对于工伤认定范围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被保险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案例解读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同时也对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
本次案件中被保险人翟某某虽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因交警责任认定中明确了事故的全部责任由翟某某负责,故本案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中明确的工伤认定范围,我司无法就该事故向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付。
【案例分析】
一句话概括雇主责任险,即是雇主要对雇员的工伤负责。因此,为保障雇主及雇员充分享受自身保险权益,在事故发生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雇员得到及时救治。
2、投保或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及时获取事故信息,更快更准确的核定事故损失。
3.投保及被保险人应尽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以便更快获得损失核定及保险金赔付。
【案情简介】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我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该公司员工翟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下肢骨折,经交警认定翟某某负全部责任。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我司提出索赔申请,申请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对于工伤认定范围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被保险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案例解读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同时也对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
本次案件中被保险人翟某某虽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因交警责任认定中明确了事故的全部责任由翟某某负责,故本案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中明确的工伤认定范围,我司无法就该事故向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付。
【案例分析】
一句话概括雇主责任险,即是雇主要对雇员的工伤负责。因此,为保障雇主及雇员充分享受自身保险权益,在事故发生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雇员得到及时救治。
2、投保或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及时获取事故信息,更快更准确的核定事故损失。
3.投保及被保险人应尽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以便更快获得损失核定及保险金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