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险索赔依法依规,切勿轻信“人伤黄牛” 返回列表页>>




有一群人,他们熟悉理赔流程,专门为事故伤者代理理赔,一边向当事人收取高额代理费或用直接买断保险损失索赔权,一边通过不法手段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索赔,然后两头捞取好处,俗称“人伤黄牛”。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唐先生骑行自行车时不慎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其肋骨多发性骨折、锁骨骨折,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多次联系唐先生了解病情,初步核定损失约10万元,告知其手续齐全后即可进行理赔。

而恰在唐先生准备办理出院手续期间,一位“热心人”李某找唐先生搭讪,称可代其办理保险理赔,帮其提高伤残等级,争取更高的赔偿金,至少索赔20万元。唐先生在其花言巧语下,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诊疗材料等手续,约定由李某为其代理交通事故理赔事宜,代理费为赔偿金额的10%,理赔金额低于20万元则不收费,并签署了代索赔协议书,之后对保险公司理赔员的电话和探访一概不予理睬。

李某动了一番手脚,并在唐先生的配合下伪造了伤残鉴定书、误工材料、护理证明等材料,以伤者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付高额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保险公司在审核材料时发现索赔材料疑点众多,与前期了解情况严重不符,最终协商未果,诉讼至人民法院。10个月后,经人民法院重新审定并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前期核定10万元损失赔付。

由于唐先生和“热心人”前期签订了“代理协议”,代理人索要10%的代理费,因未达到20万元赔偿金,唐先生拒绝支付。随后代理人告知唐先生若不支付代理费则举报其伪造部分理赔材料,最后迫于压力唐先生支付了1万元代理费。此次事故,唐先生不仅未能得到“热心人”承诺的高额赔偿,还在对方的耍赖、威胁下损失了1万元,唐先生追悔莫及。

案例分析


案例中李某是人伤理赔领域的“人伤黄牛”,其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虚构误工、护理证明,夸大伤残等级等方式,谋求利益最大化,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保险理赔市场的正常秩序。唐先生轻信“人伤黄牛”承诺的高额赔偿金,最终导致个人财产受损。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在保险事故中,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属于保险诈骗行为,触犯法律规定,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太平洋产险河北分公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客户为中心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理赔服务质量,提供贴心、暖心、放心的人伤理赔服务便民举措,如小额人伤免医疗单证一次性调解、线上云调解直接签署赔付协议;伤残提供自鉴定、免伤残鉴定、陪同鉴定服务;住院提供慰问探视、人伤费用垫付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我司赔付标准严格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让保险理赔更公平、公正、透明。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 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风险提示


1、勿信高额赔偿承诺。天上不会掉“馅饼”,交通事故受伤后,伤者可直接联系保险公司索赔,若有异议也可通过其他正当合法程序进行索赔,莫要轻信“代理索赔”的虚假承诺,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损。有些伤者因“配合”伤残鉴定、提供虚假材料,而沦为了“人伤黄牛”们违法犯罪的工具,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责。

2、谨慎保管个人信息。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果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


【以案说险】保险索赔依法依规,切勿轻信“人伤黄牛”
河北分公司 2022-10-24 7




有一群人,他们熟悉理赔流程,专门为事故伤者代理理赔,一边向当事人收取高额代理费或用直接买断保险损失索赔权,一边通过不法手段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索赔,然后两头捞取好处,俗称“人伤黄牛”。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唐先生骑行自行车时不慎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其肋骨多发性骨折、锁骨骨折,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多次联系唐先生了解病情,初步核定损失约10万元,告知其手续齐全后即可进行理赔。

而恰在唐先生准备办理出院手续期间,一位“热心人”李某找唐先生搭讪,称可代其办理保险理赔,帮其提高伤残等级,争取更高的赔偿金,至少索赔20万元。唐先生在其花言巧语下,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诊疗材料等手续,约定由李某为其代理交通事故理赔事宜,代理费为赔偿金额的10%,理赔金额低于20万元则不收费,并签署了代索赔协议书,之后对保险公司理赔员的电话和探访一概不予理睬。

李某动了一番手脚,并在唐先生的配合下伪造了伤残鉴定书、误工材料、护理证明等材料,以伤者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付高额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保险公司在审核材料时发现索赔材料疑点众多,与前期了解情况严重不符,最终协商未果,诉讼至人民法院。10个月后,经人民法院重新审定并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前期核定10万元损失赔付。

由于唐先生和“热心人”前期签订了“代理协议”,代理人索要10%的代理费,因未达到20万元赔偿金,唐先生拒绝支付。随后代理人告知唐先生若不支付代理费则举报其伪造部分理赔材料,最后迫于压力唐先生支付了1万元代理费。此次事故,唐先生不仅未能得到“热心人”承诺的高额赔偿,还在对方的耍赖、威胁下损失了1万元,唐先生追悔莫及。

案例分析


案例中李某是人伤理赔领域的“人伤黄牛”,其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虚构误工、护理证明,夸大伤残等级等方式,谋求利益最大化,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保险理赔市场的正常秩序。唐先生轻信“人伤黄牛”承诺的高额赔偿金,最终导致个人财产受损。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在保险事故中,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属于保险诈骗行为,触犯法律规定,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太平洋产险河北分公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客户为中心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理赔服务质量,提供贴心、暖心、放心的人伤理赔服务便民举措,如小额人伤免医疗单证一次性调解、线上云调解直接签署赔付协议;伤残提供自鉴定、免伤残鉴定、陪同鉴定服务;住院提供慰问探视、人伤费用垫付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我司赔付标准严格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让保险理赔更公平、公正、透明。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 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风险提示


1、勿信高额赔偿承诺。天上不会掉“馅饼”,交通事故受伤后,伤者可直接联系保险公司索赔,若有异议也可通过其他正当合法程序进行索赔,莫要轻信“代理索赔”的虚假承诺,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损。有些伤者因“配合”伤残鉴定、提供虚假材料,而沦为了“人伤黄牛”们违法犯罪的工具,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责。

2、谨慎保管个人信息。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果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