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第五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对应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该案例中王某被认定为同责,符合条款中的“非主责”这一点。在上下班途中,途经每天上下班必经路段、合理的路段,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员工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下,损失超过车方赔偿责任的,扣除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我司会在收到理赔材料后,依据条款进行相应赔付。
另一起报案中,员工李某医疗费损失在对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伤者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的,我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