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家用车“变身”网约车,保险赔付有何变化? 返回列表页>>

“网约车”作为全新的交通工具,为大众出行提供了便利多样的选择。不少“网约车”车主使用了自家小车上路拉客,但同时也有不少车主忘记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出险后,造成了“被拒赔”的尴尬局面。

今天,保哥带大家了解一下:如果车辆性质发生改变,是否需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呢?



案例回顾   

  









   


王先生从朋友那里了解到跑网约车收入不错,于是从2022年10月份开始注册网约车账户,并用自家小车开始从事营运活动。 

2022年11月,王先生在接送客户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工作人员告知只能理赔交强险,不予理赔商业险,原因是其车辆投保时是家庭自用小轿车(非营运性质),却从事营运性质活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十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风险提示   












因为王先生购置车辆时,是以非营运性质上户上牌,保险公司根据其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投保对应的商业保险。后来,王先生从事网约车营运,但并未到车管所变更行驶证性质,也未到保险公司变更保险信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拒赔商业险。 


如果您的爱车需要变更车辆使用性质,需第一时间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车辆性质变更、车辆买卖过户,药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同步更改保单信息,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以案说险】家用车“变身”网约车,保险赔付有何变化?
河北分公司 2023-01-28 481

“网约车”作为全新的交通工具,为大众出行提供了便利多样的选择。不少“网约车”车主使用了自家小车上路拉客,但同时也有不少车主忘记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出险后,造成了“被拒赔”的尴尬局面。

今天,保哥带大家了解一下:如果车辆性质发生改变,是否需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呢?



案例回顾   

  









   


王先生从朋友那里了解到跑网约车收入不错,于是从2022年10月份开始注册网约车账户,并用自家小车开始从事营运活动。 

2022年11月,王先生在接送客户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工作人员告知只能理赔交强险,不予理赔商业险,原因是其车辆投保时是家庭自用小轿车(非营运性质),却从事营运性质活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十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风险提示   












因为王先生购置车辆时,是以非营运性质上户上牌,保险公司根据其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投保对应的商业保险。后来,王先生从事网约车营运,但并未到车管所变更行驶证性质,也未到保险公司变更保险信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拒赔商业险。 


如果您的爱车需要变更车辆使用性质,需第一时间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车辆性质变更、车辆买卖过户,药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同步更改保单信息,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