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事故揽责风险高,“好心”惹来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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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驾车与违规变道行驶的电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电车车主李某受伤。李某表示自己无力赔付,张某有保险,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暗示张某揽下事故责任。张某见对方伤情并不严重,便经事故简易处理程序,签署事故责任认定书,“好心”承担了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次日李某却因该事故导致旧疾复发住进重症监护室,其家属多次联系张某索赔,甚至提出了许多无理要求。在保险公司协助下,张某向公安机关提出事故责任复议申请,通过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复原了事故真相,最终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及时按保险合同约定为李某垫付了医疗费用。




案情分析

该案中,张某为了尽快处理交通事故,在未通知保险公司情况下主动包揽全责,但没想到李某伤情加重,医疗损失扩大。

交通事故是按责任划分计算各方损失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法》和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超出保额部分或非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需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消保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当及时报交警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由交警公正认定责任归属,千万不要图省事主动揽责,否则将面临诸多风险。

1、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的行为性质。有些伤者会出现延迟性伤情,如果事故涉及死亡,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一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可能加重自行承担费用。有人伤的事故中,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或与交通事故无因果的伤者原有疾病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按原本情况本由双方按责承担,但可能因为包揽全责,从而加重自行承担的费用。

“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费用”例如:(1)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2)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3、可能影响续保保费。保险行业已将车辆理赔记录与续保保费挂钩,车辆有了理赔记录,保险系数会发生变化,来年保费可能会上涨。


对交通故事责任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