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护个人信息,护航客户权益 返回列表页>>

   保护个人信息,护航客户权益

典型案例:2023年2月,张某至保险公司为其“妻子”查询历史出险记录办理商业险退保手续。保险公司接待员王某资料审核查验发现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某本人,资料审核完毕后告知需补充可证明其与车主或被保险机动车有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张某当即拒绝,并称与许某系夫妻关系,坚持要求保险公司立即办理退保。张某的过激反应立马引起王某的警觉,遂通过系统中留存的投保电话联系到被保险人本人,经了解,张某并非许某丈夫,而是二手车行的工作人员,许某对信息查询及退保一事毫不知情,同时明确拒绝保险公司向张某提供查询及退保服务。相关信息核实完毕后,保险公司接待员王某拒绝了张某的申请,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维护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案例评析本案例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保单信息查询及退保类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核实查询人/退保人与行驶证车主及投被保险人不一致,且并非保单载明的相关权利人,在进一步落实关系证明材料遭拒后,拒绝办理保单退保,从而保护了投保人的保单利益、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案例。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误导、欺诈、胁迫。

财产安全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收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财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在本案例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许某信任后获得其相关个人信息,并冒充其丈夫来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意欲谋取私利,但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除核对行驶证、保险身份证等必要资料外,还要求提供可证明其与车主或被保险机动车有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在发现异常后,冷静有序处理,及时联系上真实车主,从而调查清楚了真相,避免了许某的保单利益受损,维护了李某的信息安全,保障了车主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风险提示:

1.保险消费者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及保险意识,不提供重要敏感信息给他人,不点击不熟悉网站链接;同时在购买保险时,都应提前查看保险条款、承保公司,在核实保障范围后再进行投保。

2.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身份识别,办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时应尽量亲自办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保险消费者若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办保险的,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据原件交与他人,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以案说险】保护个人信息,护航客户权益
湖南分公司 2023-03-15 76

   保护个人信息,护航客户权益

典型案例:2023年2月,张某至保险公司为其“妻子”查询历史出险记录办理商业险退保手续。保险公司接待员王某资料审核查验发现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某本人,资料审核完毕后告知需补充可证明其与车主或被保险机动车有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张某当即拒绝,并称与许某系夫妻关系,坚持要求保险公司立即办理退保。张某的过激反应立马引起王某的警觉,遂通过系统中留存的投保电话联系到被保险人本人,经了解,张某并非许某丈夫,而是二手车行的工作人员,许某对信息查询及退保一事毫不知情,同时明确拒绝保险公司向张某提供查询及退保服务。相关信息核实完毕后,保险公司接待员王某拒绝了张某的申请,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维护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案例评析本案例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保单信息查询及退保类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核实查询人/退保人与行驶证车主及投被保险人不一致,且并非保单载明的相关权利人,在进一步落实关系证明材料遭拒后,拒绝办理保单退保,从而保护了投保人的保单利益、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案例。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误导、欺诈、胁迫。

财产安全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收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财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在本案例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许某信任后获得其相关个人信息,并冒充其丈夫来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意欲谋取私利,但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除核对行驶证、保险身份证等必要资料外,还要求提供可证明其与车主或被保险机动车有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在发现异常后,冷静有序处理,及时联系上真实车主,从而调查清楚了真相,避免了许某的保单利益受损,维护了李某的信息安全,保障了车主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风险提示:

1.保险消费者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及保险意识,不提供重要敏感信息给他人,不点击不熟悉网站链接;同时在购买保险时,都应提前查看保险条款、承保公司,在核实保障范围后再进行投保。

2.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身份识别,办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时应尽量亲自办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保险消费者若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办保险的,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据原件交与他人,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避免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