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车主秦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年6月,秦某驾驶该车与一电单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单车驾驶员黄某受伤及电单车损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秦某、黄某与保险公司于2022年7、8月一起前往交警队调解委员会达成人伤调解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伤者黄某30000元,并约定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今后各方无涉。后保险公司依照调解协议支付了上述款项。2022年11月份伤者黄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8000元。
【案例分析】
该案件中三方调解协议明确列示,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协议签字之时起生效,履行赔付责任后各方权利义务结清,今后各方无涉,表明三方已就案涉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且保司已按三方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相应付款义务,也就意味着涉案纠纷已得到解决。
在签订三方调解协议时确认的各方赔偿金额应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黄某应遵守三方调解协议的约定,故其再次主张赔付不符合协议的约定。
【消费提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在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根据诚信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到协议内容的约束。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有违诚信信用原则。但若受损方举证证明达成的调解协议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可通过仲裁或起诉方式来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