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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驾驶员遭碾压,交强险能否理赔 返回列表页>>

【案情介绍】

    谌某就职于某快递公司,2022年4月,谌某在派件停车过程中因下车后未拉手刹且尚未断电导致停车后溜车,尚未走远的谌某连忙拖拽试图控制车辆,但由于车辆停放位置位于坡上车速过快,导致拖拽车辆的谌某被碾压致死,后该车辆撞上厂区墙壁后停下。经交警大队认定:谌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核实,谌某驾驶的小面包车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谌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180000元。

    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本车乘客、驾驶员以及投保人均不构成第三者,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本案中谌某为该车辆驾驶人员,不符合条例及条款中约定第三者情形。

【法律解读】

     本案中谌某作为小面包车的驾驶员在坡道上将车辆停放后,未按规范操作,虽在车辆溜坡时其不在车辆上,但其发现车辆溜坡试图去控制时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系其自身的不当处置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且谌某在事故发生时试图控制车辆,其身体并未完全脱离车辆,故李某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第三者。

【本案结论】

     本案驾驶员谌某下车未按操作规范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机动车滑行后致其自身死亡,不应认定为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