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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车辆贬值,保险能否理赔 返回列表页>>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陈某通过某互联网平台为其私家车辆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含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2022年6月陈某驾驶车辆在广东中山某高速上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李某驾驶的小轿车,事故无人员伤亡且两车受损较轻,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

    双方车辆维修后,保险公司对于两车的维修费用已按实际产生的金额给予赔偿,但李某就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贬值向全责方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李某于2020年12月购入该车辆)。该贬值损失非本次事故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贬值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案件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交通事故纠纷中所支持的财产损失进一步解释为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该法律规定对财产损失的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而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该类型的损失受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故不应将财产损失范围进行扩大解释。


【本案结论】

    在此案中保险公司已根据该案件实际产生维修金额给予赔付,已履行案件赔偿责任。但三者主张的车辆贬值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故无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