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单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预计数千万元。获悉出险情况后,保险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响应,妥善处理。经确认,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考虑到本次事故损失金额巨大,对被保险人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保险公司启动先行赔付理赔机制,对于可确定的损失部分完成先行赔付,有效减小了被保险人的资金运行压力。
【案例评析】保险消费者享有依法求偿权。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因此,本案案情复杂、损失金额巨大,被保险人难以在短期内完整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供部分理赔材料后于时效内对于已确定的损失先行赔付,切实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启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同时法律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保险消费者如遇到类似情形,可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争取最大程度的尽快恢复生产运行,减少损失继续扩大。
【案情简介】某单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预计数千万元。获悉出险情况后,保险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响应,妥善处理。经确认,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考虑到本次事故损失金额巨大,对被保险人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保险公司启动先行赔付理赔机制,对于可确定的损失部分完成先行赔付,有效减小了被保险人的资金运行压力。
【案例评析】保险消费者享有依法求偿权。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因此,本案案情复杂、损失金额巨大,被保险人难以在短期内完整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供部分理赔材料后于时效内对于已确定的损失先行赔付,切实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启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同时法律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保险消费者如遇到类似情形,可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争取最大程度的尽快恢复生产运行,减少损失继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