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家庭成员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三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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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郑某某驾驶标的赣G车辆沿长虹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里湖大桥匝道路段时,与前方东向西任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及车上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标的车追尾三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核实查明,两人为夫妻关系。

二、案例分析

       1.此案中郑某某与任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车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案中不存在第三者的范畴。

       2.全责方标的车可在车损险项下赔付,三者车辆乘坐人曹某某人伤损失可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正常赔付。

       3.三者车辆车损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均是属于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者车辆维修费用。

三、消费者提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均属于除外责任。从以上保险条款来看,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成员受伤及家庭成员财产损失的情况,人员伤亡部分是可正常赔付,财产损失是无法赔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