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近日,某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主自己买单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朱某将自己购买的重型厢式货车挂靠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申领了营运证,并由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投保单记载,车辆种类为非营业企业货车;投保单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均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保证此车辆未作营运使用,如有营运等其他用途行为,保险人可拒绝理赔”。对于上述内容,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上盖章表示知晓和充分理解。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朱某驾驶投保的货车从事营运工作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全责。王某对受损小型汽车维修后,选择向其投保的X保险公司申请理赔。X保险公司在向王某赔偿2.2万元后一直未获赔,无奈只得将朱某和某公司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负事故全责,理应赔偿王某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X保险公司作为王某车辆的保险人,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依法取得了代位向朱某求偿的权利。朱某和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故某公司对王某车辆所致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某的货车以非营运车辆投保,某公司投保时亦保证该货车在保险期限内未作营运使用。事故发生时,该车却被实际用作营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被保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拒赔合理。因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X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故对其所提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遂判决,由朱某赔偿X公司2万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仅赔偿交强险限额2000元。
三、案例启示
温馨提醒,随着网约车、小型箱式货车等新式营运行为的普及,各位车主投保时切勿侥幸心理,一定要如实告知营运用途,诚信投保,以免在风险发生时产生理赔纠纷。
一、案例简介
近日,某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主自己买单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朱某将自己购买的重型厢式货车挂靠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申领了营运证,并由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投保单记载,车辆种类为非营业企业货车;投保单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均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保证此车辆未作营运使用,如有营运等其他用途行为,保险人可拒绝理赔”。对于上述内容,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上盖章表示知晓和充分理解。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朱某驾驶投保的货车从事营运工作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全责。王某对受损小型汽车维修后,选择向其投保的X保险公司申请理赔。X保险公司在向王某赔偿2.2万元后一直未获赔,无奈只得将朱某和某公司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负事故全责,理应赔偿王某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X保险公司作为王某车辆的保险人,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依法取得了代位向朱某求偿的权利。朱某和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故某公司对王某车辆所致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某的货车以非营运车辆投保,某公司投保时亦保证该货车在保险期限内未作营运使用。事故发生时,该车却被实际用作营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被保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拒赔合理。因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X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故对其所提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遂判决,由朱某赔偿X公司2万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仅赔偿交强险限额2000元。
三、案例启示
温馨提醒,随着网约车、小型箱式货车等新式营运行为的普及,各位车主投保时切勿侥幸心理,一定要如实告知营运用途,诚信投保,以免在风险发生时产生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