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客户张某车险快到期,在A、B两家保险公司咨询商业险报价,A公司王某将客户高价车辆选择了同款车型车价较低(低于实际价值)报价吸引客户,B公司则按实际车型的车价报价。张某发现两家公司价格差异,B公司李某主动解释两家公司报价差异之处及低价承保后的影响,张某最终选择B公司投保。一次事故中,张某车辆全损,B公司根据承保的实际价值赔付损失,客户张某这才完全理解承保价格差异带来的影响,十分感谢公司投保前的详细说明。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A公司王某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无明确说明选择低价车型投保可能引发的后果,以报低价吸引客户。
B公司业务员李某详细介绍了两家报价差异及后果影响,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案例启示】
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8项权利: (1)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受教育权 (7)受尊重权 (8)信息安全权。
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公司反映,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严格按照客户车辆事实承保,让客户了解产品合同实际情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