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最近客户沈先生遭遇投保难题。沈先生称,自己车辆保险即将到期,今年联系业务员张某投保。
沈先生:“我保险要到期了,您给我算算,今年保费要多少钱”?
张某称:“沈先生,你的车辆风险太高了,我们这要限制投保险种,还要提高保费,可能要多交钱,不然就无法承保。”
沈先生很苦恼,后来沈先生联系保险公司官方客服。
客服回复称:“保险公司是按照行业统一定价标准进行公平展业的,沈先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而选择投保险种”。
最终沈先生在官方客服的引导下,自行前往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了车辆保险。
【风险提示】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2〕9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以上条例明确了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并对保险公司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出原则性要求。
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在此提示金融消费者:
一是广泛宣传,筑牢“思想根”。金融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重要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密切关注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交易、附加不公平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现象。
二是全程参与,守好“规矩线”。金融消费者要结合自保障需求谨慎选择,如果对投保的保险产品及在后续服务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或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咨询。金融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公平交易行为,并通过正式合法渠道依法理性维权。
【案情简介】
最近客户沈先生遭遇投保难题。沈先生称,自己车辆保险即将到期,今年联系业务员张某投保。
沈先生:“我保险要到期了,您给我算算,今年保费要多少钱”?
张某称:“沈先生,你的车辆风险太高了,我们这要限制投保险种,还要提高保费,可能要多交钱,不然就无法承保。”
沈先生很苦恼,后来沈先生联系保险公司官方客服。
客服回复称:“保险公司是按照行业统一定价标准进行公平展业的,沈先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而选择投保险种”。
最终沈先生在官方客服的引导下,自行前往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了车辆保险。
【风险提示】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2〕9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以上条例明确了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并对保险公司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出原则性要求。
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在此提示金融消费者:
一是广泛宣传,筑牢“思想根”。金融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重要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密切关注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交易、附加不公平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现象。
二是全程参与,守好“规矩线”。金融消费者要结合自保障需求谨慎选择,如果对投保的保险产品及在后续服务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或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咨询。金融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公平交易行为,并通过正式合法渠道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