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明辨保险代理资质,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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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张先生是一名货车司机,其因挂靠运输公司的货车车险即将到期正向多家保险公司咨询保费。在此期间,有一位自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李某添加张先生微信,并自称可为张先生优惠购买车险。张先生比较之下,发现李某报价比其他保险公司业务员少了近800元,心动之下就将保费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李某。此后张先生多次联系李某要求提供车险电子保单,但李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到了保单到期之日,张先生再次联系李某未果,随即致电保险公司咨询保单续保情况,却被告知未发现新保保单,与保险公司核实李某身份也被告知查无此人,张先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分析:

消费者购买车险时往往会向多家保险公司咨询并比对价格,不法分子常利用“专业特长”和各种优惠噱头,对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消费者实施诈骗。本案中的张先生因为其车辆的行驶证车主是挂靠公司,无法通过实名制进行缴费,因此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骗取了车险保费。

政策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一百三十一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百六十五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百七十二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对比保险价格优惠的同时,也请注意以下几点:

1、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可通过官方热线或相关官方渠道进行购买;

2、单位车辆在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办理投保时,应先核实业务员身份、代理销售方的代理资格或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确认业务员或代理方的销售资格,避免遇到假保单或其他的不规范操作问题,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3、当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送至消费者提供的个人邮箱。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官方渠道进行实名注册后查询,也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官方热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