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代理退保”骗局需谨慎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客户翟先生于2022年6月某日在我司承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获得银行贷款,在2022年11月某日违约,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下,客户拒绝还款,仍执意要违约。随后在2022年12月某日由自称投保人姐姐的翟女士代客户进行电话投诉要求退还保费,但手机号、口音均非本地,且话术专业疑似黑产。而翟先生在我司投保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在客户明确知悉办理业务模式及费用后签字办理,且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签署是平等自愿为原则,按照合同法规定,必须履行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客户要求退还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费的诉求不能满足。

案例评析

近年来黑产代理团队增多,其中不缺乏同业人员、保险中介人员、保险代理等人员,且这部分团队没有固定工作单位,通过网络、媒体、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代理维权”信息,但实际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如鼓动保险消费者退保正常的保险合同,收取高额“代理维权”手续费,退保后还会诱导消费者“退旧买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其次,黑产代理团队取得消费者委托后,还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存在被恶意使用、违法泄露或买卖等风险。

案例启示

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有疑问,应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合理诉求:可以直接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行业纠纷调解组织化解,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的虚假承诺,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同时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果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


【以案说险】“代理退保”骗局需谨慎
内蒙古分公司 2023-03-22 27

案例简介

客户翟先生于2022年6月某日在我司承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获得银行贷款,在2022年11月某日违约,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下,客户拒绝还款,仍执意要违约。随后在2022年12月某日由自称投保人姐姐的翟女士代客户进行电话投诉要求退还保费,但手机号、口音均非本地,且话术专业疑似黑产。而翟先生在我司投保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在客户明确知悉办理业务模式及费用后签字办理,且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签署是平等自愿为原则,按照合同法规定,必须履行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客户要求退还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费的诉求不能满足。

案例评析

近年来黑产代理团队增多,其中不缺乏同业人员、保险中介人员、保险代理等人员,且这部分团队没有固定工作单位,通过网络、媒体、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代理维权”信息,但实际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如鼓动保险消费者退保正常的保险合同,收取高额“代理维权”手续费,退保后还会诱导消费者“退旧买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其次,黑产代理团队取得消费者委托后,还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通讯信息、家庭住址、金融账户、保险合同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存在被恶意使用、违法泄露或买卖等风险。

案例启示

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有疑问,应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合理诉求:可以直接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行业纠纷调解组织化解,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的虚假承诺,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同时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恶意使用或非法买卖,给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隐患。如果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