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王女士介绍了一份意外保险,王女士觉得很合适,想为父母、公婆都投保一份,但是投保过程中的得知“儿媳对公婆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直接为他们投保。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儿媳对公婆的照顾赡养更多是道德上的约束,目前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
因此,儿媳对公婆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不能直接为他们投保,需要他们签署同意为其投保的声明书或直接由其子女进行投保。
【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