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您是否会觉得自己有保险,为了尽快解决纠纷,或者出于“好心”帮助对方伤者多赔点医药费,自己把责任揽下来呢?
保哥在此提醒您,轻易揽责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1.案情介绍
吴女士驾车与违规变道行驶的电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电车车主王某受伤。王某表示自己无力赔付,吴女士有保险,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暗示吴女士揽下事故责任。吴女士见对方伤情并不严重,便经事故简易处理程序,签署事故责任认定书,“好心”承担了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王某却因该事故导致旧疾复发住进重症监护室,其家属多次联系吴女士要求赔偿产生的一切损失,并将其告上法庭...
2.案情分析
该案中,吴女士为了尽快处理交通事故,在未通知保险公司情况下主动包揽全责,但没想到后期李某伤情加重,医疗损失扩大,但事故产生的额外附加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导致产生漫长的理赔法律纠纷。
3.风险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当及时报交警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由交警公正认定责任归属,千万不要图省事主动揽责,否则将面临诸多风险。
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的行为性质。有些伤者会出现延迟性伤情,如果事故涉及死亡,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一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能加重自行承担费用。有人伤的事故中,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或与交通事故无因果的伤者原有疾病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按原本情况本由双方按责承担,但可能因为包揽全责,从而加重自行承担的费用。
“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费用”例如:(1)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2)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发生交通事故后,您是否会觉得自己有保险,为了尽快解决纠纷,或者出于“好心”帮助对方伤者多赔点医药费,自己把责任揽下来呢?
保哥在此提醒您,轻易揽责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1.案情介绍
吴女士驾车与违规变道行驶的电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电车车主王某受伤。王某表示自己无力赔付,吴女士有保险,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暗示吴女士揽下事故责任。吴女士见对方伤情并不严重,便经事故简易处理程序,签署事故责任认定书,“好心”承担了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王某却因该事故导致旧疾复发住进重症监护室,其家属多次联系吴女士要求赔偿产生的一切损失,并将其告上法庭...
2.案情分析
该案中,吴女士为了尽快处理交通事故,在未通知保险公司情况下主动包揽全责,但没想到后期李某伤情加重,医疗损失扩大,但事故产生的额外附加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导致产生漫长的理赔法律纠纷。
3.风险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当及时报交警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由交警公正认定责任归属,千万不要图省事主动揽责,否则将面临诸多风险。
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的行为性质。有些伤者会出现延迟性伤情,如果事故涉及死亡,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一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能加重自行承担费用。有人伤的事故中,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或与交通事故无因果的伤者原有疾病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按原本情况本由双方按责承担,但可能因为包揽全责,从而加重自行承担的费用。
“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费用”例如:(1)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2)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