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切勿伪造虚假资料投保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2021年5月,苏州户籍的张某为其网约车办理车辆保险,在明知车辆不在本地使用不能跨省投保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海南当地身份证、车牌号为琼XXXXX的行驶证等信息,向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进行投保。2021年8月,张某驾驶车辆在江苏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约3万元。保险公司接报案后,经调查核实发现保单登记的车辆信息和实际信息不符,理赔端提供的身份证为江苏地区的身份证、车牌号为苏XXXXX的行驶证,张某将苏州的身份证和车牌信息篡改成了海南的身份证和车牌信息,确认投保时提供的车辆信息为虚假信息,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保险责任。

 

案例评析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二)本案结论


本案中的张某,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明知车辆保险不能跨省投保的情况下,还伪造当地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信息进行投保,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启示

为有效保障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信息,更不可用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等虚假信息进行投保,该行为不仅违背保险法规定,还构成保险欺诈,在欺诈条件下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发生保险事故无法正常赔付,切勿因小失大。

 

【以案说险】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切勿伪造虚假资料投保
海南分公司 2023-09-27 43

案例简介

2021年5月,苏州户籍的张某为其网约车办理车辆保险,在明知车辆不在本地使用不能跨省投保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海南当地身份证、车牌号为琼XXXXX的行驶证等信息,向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进行投保。2021年8月,张某驾驶车辆在江苏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约3万元。保险公司接报案后,经调查核实发现保单登记的车辆信息和实际信息不符,理赔端提供的身份证为江苏地区的身份证、车牌号为苏XXXXX的行驶证,张某将苏州的身份证和车牌信息篡改成了海南的身份证和车牌信息,确认投保时提供的车辆信息为虚假信息,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保险责任。

 

案例评析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二)本案结论


本案中的张某,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明知车辆保险不能跨省投保的情况下,还伪造当地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信息进行投保,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启示

为有效保障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信息,更不可用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等虚假信息进行投保,该行为不仅违背保险法规定,还构成保险欺诈,在欺诈条件下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发生保险事故无法正常赔付,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