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应同时满足以下几点
1.购买有机动车损失保险;
2.属于保险责任,不具有商业险免责情形;
3.交通事故认定已经生效,事故责任划分明确,被追偿方信息完整,单证齐全;
4.标的车方未与被追偿方签订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的协议或声明(如事故认定书各修各车的协议);
5.标的车方与被追偿方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和解、公正等;
6.标的车方尚未得到被追偿方或其授权人员的赔付;
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
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受理符合要求的代位求偿后,应及时理赔标的车车损。代位求偿理赔完毕后,即享有向被追偿方追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1.在申请代位求偿时不能放弃对被追偿方的索赔权;2.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3.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被追偿方追偿;4.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人处获得相应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