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警惕“代理”投保 返回列表页>>

一、案例简介

8月某天,李某驾驶车辆发生双方事故,本车受损严重,保险公司建议对车辆作推定全损处理,李某同意。经核定,李某的车属于市场保值车型,车龄5年,双方协商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12000元)理赔,约定改日签署理赔协议。

在理赔协议签署现场,李某突然提出该车损失险保险金额是241000元,非212000元,随即掏出了自行打印的“车险保单”。该“车险保单”赫然载明车辆损失保险金额是241000元,但系统却显示212000元,究竟是哪出问题了?

二、案例分析

经了解,李某的车为刚买没多久的二手车,有贷款,车辆保险由贷款公司业务员代办。在最后的支付环节,李某也未仔细阅读电子投保单内容,仅简单浏览就签字付款了,电子保单也是贷款公司业务员发送给他的。

李某现场拨打了贷款业务员的电话,起初对方支支吾吾,最后才承认因为李某贷款金额较高,为了顺利下款其对保单金额进行了“微调”。李某这才想起,当时办理贷款时业务员曾表示下款额度可能没有这么高,但因后来顺利下款了,所以也没有多想。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目前车险保单已全面电子化,个人客户可以通过官网、官微自行查询保单信息,现场指导李某关注、注册了官微,查询到了该张电子保单(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12000元)。

三、消费提示

为避免出险案例中李某的尴尬情形,小常保提醒广大车主注意:

1、建议重视投保环节,仔细核对车辆信息,充分了解投保条款,对险种、保额、保期、免责等内容都做到心中有数。关系切身利益的事一定要“亲力亲为”,不假借他人之手,更不做“甩手掌柜”。

2、机动车损失险是理赔保险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即己方车)的直接损失,该险种的保险金额会影响己方车的最终理赔,建议足额投保,不要为了降低保费人为调低保险金额,最后“因小失大”。


【以案说险】警惕“代理”投保
常州分公司 2023-11-14 2

一、案例简介

8月某天,李某驾驶车辆发生双方事故,本车受损严重,保险公司建议对车辆作推定全损处理,李某同意。经核定,李某的车属于市场保值车型,车龄5年,双方协商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12000元)理赔,约定改日签署理赔协议。

在理赔协议签署现场,李某突然提出该车损失险保险金额是241000元,非212000元,随即掏出了自行打印的“车险保单”。该“车险保单”赫然载明车辆损失保险金额是241000元,但系统却显示212000元,究竟是哪出问题了?

二、案例分析

经了解,李某的车为刚买没多久的二手车,有贷款,车辆保险由贷款公司业务员代办。在最后的支付环节,李某也未仔细阅读电子投保单内容,仅简单浏览就签字付款了,电子保单也是贷款公司业务员发送给他的。

李某现场拨打了贷款业务员的电话,起初对方支支吾吾,最后才承认因为李某贷款金额较高,为了顺利下款其对保单金额进行了“微调”。李某这才想起,当时办理贷款时业务员曾表示下款额度可能没有这么高,但因后来顺利下款了,所以也没有多想。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目前车险保单已全面电子化,个人客户可以通过官网、官微自行查询保单信息,现场指导李某关注、注册了官微,查询到了该张电子保单(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12000元)。

三、消费提示

为避免出险案例中李某的尴尬情形,小常保提醒广大车主注意:

1、建议重视投保环节,仔细核对车辆信息,充分了解投保条款,对险种、保额、保期、免责等内容都做到心中有数。关系切身利益的事一定要“亲力亲为”,不假借他人之手,更不做“甩手掌柜”。

2、机动车损失险是理赔保险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即己方车)的直接损失,该险种的保险金额会影响己方车的最终理赔,建议足额投保,不要为了降低保费人为调低保险金额,最后“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