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除了投保国家规定必保的强制险,还可以自愿投保商业险。原则上,每辆机动车只需要投保一份强制保险和一份商业保险。
某被保险人名下的机动车在已投保强制险和足额商业险的前提下,又在其它承保机构重复投保(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当该车发生以标的为全责的双方事故后,导致标的车受损、且三者车损失金额已超出强制险限额,此种情况下,在已经获得交强险限额赔偿和商业险足额赔偿的条件下,投保人又主张向第二份保单承保公司继续索赔等额赔偿金。
那么,同一机动车重复投保,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付?
【案例分析】
1、据《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制保险是为了保证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而非填补损失。强制保险条款提示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可。综合以上案例分析,保险是以最大补偿为原则,被保险人已通过保险获得了本次事故全部损失的赔偿,所以即便重复投保,也不应再获得超价值的双倍赔偿。
【保险提示】
1、保险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保险产品,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付范围等问题,根据自身需求客观投保。保险以最大补偿为原则,重复投保或超额投保均无法获得双倍赔付或超价值赔付。同时重复投保也会使投保人蒙受经济损失,得不偿失。
2、坚持实名制投保,并主动仔细核对车辆新旧保单、保险期限、投保材料以及车辆信息等相关问题,投保时如实告知,避免出现重复投保或新旧保单衔接期限重复的现象。如信息不对称导致重复投保,一经发现后应主动及时联系,将投保日期在后的保单办理退保。
【案情简介】
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除了投保国家规定必保的强制险,还可以自愿投保商业险。原则上,每辆机动车只需要投保一份强制保险和一份商业保险。
某被保险人名下的机动车在已投保强制险和足额商业险的前提下,又在其它承保机构重复投保(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当该车发生以标的为全责的双方事故后,导致标的车受损、且三者车损失金额已超出强制险限额,此种情况下,在已经获得交强险限额赔偿和商业险足额赔偿的条件下,投保人又主张向第二份保单承保公司继续索赔等额赔偿金。
那么,同一机动车重复投保,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付?
【案例分析】
1、据《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制保险是为了保证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而非填补损失。强制保险条款提示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可。综合以上案例分析,保险是以最大补偿为原则,被保险人已通过保险获得了本次事故全部损失的赔偿,所以即便重复投保,也不应再获得超价值的双倍赔偿。
【保险提示】
1、保险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保险产品,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付范围等问题,根据自身需求客观投保。保险以最大补偿为原则,重复投保或超额投保均无法获得双倍赔付或超价值赔付。同时重复投保也会使投保人蒙受经济损失,得不偿失。
2、坚持实名制投保,并主动仔细核对车辆新旧保单、保险期限、投保材料以及车辆信息等相关问题,投保时如实告知,避免出现重复投保或新旧保单衔接期限重复的现象。如信息不对称导致重复投保,一经发现后应主动及时联系,将投保日期在后的保单办理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