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保险公司竟拒赔?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

  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按照家庭自用车性质成功投保了车辆保险。然而过了五个月后,李先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员到现场发现,李先生正从事网约车载客。

  经了解,李先生称自己为了补贴家用,在三个月前自行注册了网约车,平时每天频繁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该状态一直持续到事发当日。后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在网约车平台中运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由拒赔。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李先生在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后长时间使用该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导致上路时间和行驶里程均远高于非运营车辆,该状态一直持续到事发当日,属于涉案车辆整体的风险已经显著增加的情形。

  李先生未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因此保险公司无须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如今,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私家车车主通过网约车平台,利用闲置的车辆进入共享经济领域。在此,提醒各位车主:

  在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时,需要向车管部门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同时,应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与保险公司协商是否需要变更保险合同,或购买网约车专用机动车保险,避免发生事故后理赔困难。

【以案说险】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保险公司竟拒赔?
青岛分公司 2024-01-03 2512

案情简介

  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按照家庭自用车性质成功投保了车辆保险。然而过了五个月后,李先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员到现场发现,李先生正从事网约车载客。

  经了解,李先生称自己为了补贴家用,在三个月前自行注册了网约车,平时每天频繁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该状态一直持续到事发当日。后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在网约车平台中运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由拒赔。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李先生在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后长时间使用该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导致上路时间和行驶里程均远高于非运营车辆,该状态一直持续到事发当日,属于涉案车辆整体的风险已经显著增加的情形。

  李先生未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因此保险公司无须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如今,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私家车车主通过网约车平台,利用闲置的车辆进入共享经济领域。在此,提醒各位车主:

  在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时,需要向车管部门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同时,应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与保险公司协商是否需要变更保险合同,或购买网约车专用机动车保险,避免发生事故后理赔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