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驾驶车辆不慎与三者车发生碰撞,造成其自身车辆及对方车辆受损。保险工作人员接到报案电话后立刻前往现场查勘,现场拍摄到驾驶的车辆车身贴有“货拉拉”标识,且车上座椅拆空行为。工作人员查看承保的保单,核实其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
二、案例分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一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刘某明知其购买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私自在营运平台注册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我司做保单批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对其发生的事故进行商业险做拒赔处理。
三、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便于保险公司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判断及对消费者做出重要提示。保险生效后,如中途车辆使性质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