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5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同年7月的一天王某在上班的途中不慎与行人赵某发生剐蹭,造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现场报案后,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赵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用3.5万元,康复出院后与王某相约到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经保险公司核定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为2.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可获得赔偿金1.8万元,剩余部分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对此表示不理解。
案例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王某在本案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上述条款在对应项目限额内进行赔偿。因赵某在本次事故中所产生的治疗费均属于医疗费用,且核定金额已超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保险公司按照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进行赔付,剩余部分只能由王某自行承担。
案例启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全面了解产品保障范围及赔偿金额,避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