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胡先生驾驶车辆不慎与三者车发生碰撞,造成其自身车辆及对方车辆受损。工作人员接到报案电话后立刻前往现场查勘,现场拍摄到驾驶的车辆车身贴有“滴滴出行”标识,且存在载客接单行为。经工作人员查看其承保的保单,核实其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根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一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胡某改变使用性质行为,导致案件最终无法正常理赔。
二、案例分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一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胡某明知其购买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私自在营运平台注册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保单批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对其发生的事故进行商业险做拒赔处理。
三、金融消保小贴士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对车辆的实际使用需求,对车辆使用性质购买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相对应的保费,避免保单失效造成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