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3.15 | 权益保障没烦恼、保险身份很重要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女士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本人。车辆平时为男友先生使用,故车辆相关证件及保单均由先生保管。

某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生携带车辆相关证件和保单,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业务,要求将赔款赔付至本人账户。经核实,先生非保单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款需划付至被保险人女士账户,或者提供授权委托材料。先生不认可处理方案,现场情绪激动,声称已自行垫付了车辆维修费用,要求办理保单批改并执意将理赔款支付其名下。

最终,经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后,先生配合提供了相关授权材料、银行账户等,正常申请理赔。

案例评价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本案中,女士是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先生是该车的实际使用人,但根据保单合同约定,先生并非享有保险理赔请求权,也无权单方面对于保单内容进行变更。保险公司从专业角度,向先生普及保险知识,并成功化解矛盾纠纷,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案例启示

在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部分消费者对于合同内关键角色名称的概念不清,在办理保单变更、申请理赔时,未提供相应材料,导致无法办理等情况。提醒消费者应正确认识保单中“关键名称”的概念:

投保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被保险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车主(车辆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辆的自然人或单位。

驾驶员:指机动车驾驶员。通过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核考取得驾驶执照,驾驶车辆的人员。

综上,每个角色所享有的权责不同,赋予保障范围也大相径庭,消费者应当全面准确的认知,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更加有的放矢。


【以案说险】3.15 | 权益保障没烦恼、保险身份很重要
大连分公司 2024-03-14 13

案例简介

女士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本人。车辆平时为男友先生使用,故车辆相关证件及保单均由先生保管。

某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生携带车辆相关证件和保单,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业务,要求将赔款赔付至本人账户。经核实,先生非保单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款需划付至被保险人女士账户,或者提供授权委托材料。先生不认可处理方案,现场情绪激动,声称已自行垫付了车辆维修费用,要求办理保单批改并执意将理赔款支付其名下。

最终,经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后,先生配合提供了相关授权材料、银行账户等,正常申请理赔。

案例评价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本案中,女士是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先生是该车的实际使用人,但根据保单合同约定,先生并非享有保险理赔请求权,也无权单方面对于保单内容进行变更。保险公司从专业角度,向先生普及保险知识,并成功化解矛盾纠纷,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案例启示

在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部分消费者对于合同内关键角色名称的概念不清,在办理保单变更、申请理赔时,未提供相应材料,导致无法办理等情况。提醒消费者应正确认识保单中“关键名称”的概念:

投保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被保险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车主(车辆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辆的自然人或单位。

驾驶员:指机动车驾驶员。通过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核考取得驾驶执照,驾驶车辆的人员。

综上,每个角色所享有的权责不同,赋予保障范围也大相径庭,消费者应当全面准确的认知,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更加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