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今年1月,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买的二手车在车库里被人盗走。当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达出险现场,并陪同张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时,公安机关告知经查询该车的行驶证车主不是张某,需由车主本人报案才能受理,故无法进一步出具相关的立案证明。因未能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盗抢立案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无法对张某进行理赔,损失只能由张某承担。
二、案例评析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综合商业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四十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本案中,张某的车辆是从二手车贩处购买的抵押车,价格便宜,购买时已清楚不能办理车辆过户,也不认识行驶证的车主。现因张某并非行驶证车主,故无法向公安机关求助以及正常办理保险理赔,该损失只能由张某承担。
三、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须关注车辆来源和产权信息,购买后及时办理车辆过户并领取新行驶证。切勿因低价诱惑,而购买来源不明或产权不清的车辆,否则车主本应享有的权利难以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