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介
2023年6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李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于当天行驶时,不慎发生追尾事故,交警判定其全责,事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及三者车损。后经调查发现,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家庭自用车,投保时以非营业用车投保,实际用于营运性质的“货拉拉”货运业务,且本次事故也是发生在营运过程中,最终,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车损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2.案例评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20)版》第十条的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因李某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但又在保险期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活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3、案例启示
为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投保时应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对应的使用性质投保
投保后如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指引进行保单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