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袁某天驾驶父亲老袁的家用汽车外出,不慎与老彭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老彭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袁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当地交警查获,经查证,发现小袁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已发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当地交警认定小袁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彭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其后,老彭将小袁及小袁所驾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小袁及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治疗费用及伤残进行赔偿。
经法院裁定,老袁受伤后发生的医疗费等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和有责残疾死亡赔偿限额中进行赔偿,对小袁驾驶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由于小袁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及事故发生后逃逸,属于故意的违法行为,按照投保时签订的《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无需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小袁承担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小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却驾车上路,并在发生车祸时弃车逃逸,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于该车辆购买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交通肇事逃逸;
2. 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因此,小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属于故意的违法,达到商业险约定的免责条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风险提示:
安全出行,文明驾驶,在交通工具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且明确知悉商业险保单的约定,做到依法依规,切勿违规驾驶。
供稿:中国太保产险清远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