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未及时变更车辆使用性质还能获得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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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阳先生于去年11月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12月底不慎发生车祸,出险后及时到场查勘,发现阳先生的保单上注明了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车,但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实,阳先生的车辆车身贴有货拉拉标志,被保险人有注册平台进行并商业接单载货的行为,注册手机号及车牌号与标的信息一致,且车上装载货物,经核实货物为台式电脑主机外壳,车祸发生时阳先生正驾驶该车辆进行商业营运。事实上,阳先生使用家庭车辆进行商业营运的行为导致标的风险进一步增加,却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关于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更改的相关事宜,也没有及时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整,因此保险公司对此做出拒赔处理。

案件分析:

另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内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为责任免除范围。最终,阳先生接受拒赔处理。

风险提示:

车主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如中途变更使用性质应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单信息,避免日后出险时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导致无法理赔的问题。

 

                                                                供稿:中国太保产险汕尾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