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投保时不可“代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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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自公司关于开展保险机构规范销售人员销售行为自查以来,经发现,有中支出现给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件时,发现该业务存在投保单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的行为。

案例评析:

作为一名专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存在业务非本人签名情况,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一旦出现纠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都无法置身事外。同时,《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要求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通过电话销售保险的,可以以签署投保单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销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并符合监管制度规定。

投保文书材料应当由投保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确认。

对于客户,代签名的风险更加严重,客户利益会因此而受到严重损害。一方面,代签名可能以保险公司拒赔为代价,保险公司一般将代签名保单视为无效保单,作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另一方面,代签名现象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比如迫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现象。代签名保单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的问题,对保险的效力产生着重要影响,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得不到及时赔付。因此,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应亲笔签名,未经授权,不要让任何人代签名。

案例警示:

     保险销售环节代签名行为属于严令禁止行为,极易引发监管风险,影响公司经营稳定,代理人应坚决杜绝代签名行为,务必在投保、保全、理赔等环节提示客户本人签名。如发生代签名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文件制度要求,做出对代理人及其主管进行处罚,处以没收保单所得佣金并处罚金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