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高等院校学生张某,2023年3月,在上体育课时突然倒地,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院外死亡),未做尸检。张某父母与校方签订协议,载明张某系自身原因造成意外死亡,校方对其死亡无任何责任,校方基于人道主义援助支付张某父母30万元。张某父母及近亲属不得就张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再向校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
校方有承保校方责任险,事后校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答复:校方与学生家属签订协议注明校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本案不属于校方责任,无法赔付。校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校方全部损失。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不应根据学校与家属协议,判断校方无责任。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未涉及到赔偿责任问题和有关保险索赔权问题,即张某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保险赔偿的权利,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学校对张某的死亡有责任,比例为50%。经查,学校操场路面不平整导致有其他学生摔倒。学校可在适当时间、学生做好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进行课外体育活动。但根据上述情况,学校在不适宜室外活动时间及在学生未做好准备活动时,让学生做跑步运动,对此未尽到注意义务。
【消费提示】
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应当由当地教育厅(投保人)、学校(被保险人)或张某父母(受益人)对事故性质和原因进行举证,证明属于校方责任或属于意外事故。
本案校方责任既无教育厅认定,也无公安局认定,学校怠于举证,张某未做尸检,死因难以明确,因此产生保险责任争议。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避免因未及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同时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