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3 年 10 月 8 日,被保险人张某某驾驶农用收割机与三者客户王某某驾驶的轿车在江苏省南通市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标的车负全部责任。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查勘,通过勘查发现标的驾驶员张某某的驾驶证于2023年6月10日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案发现场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告知客户,事后第二天驾驶员到车管所及时更换了驾驶证,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理赔。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章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此案件驾驶证超有效期,但还在可换证期限内,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换领了新证,因此仅视为驾驶证超期检审,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后果,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该对损失进行理赔。
三、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要秉持主动、热情、诚恳的工作态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最大限度地让消费者得到应有的保障。坚持从实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维护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理赔观念。
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咨询申请理赔所需的资料,自己也要积极留存与事故相关的证明资料。完整全面的资料,既可以为顺利获得理赔提供证明,万一发生争议,也可以作为诉讼中的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