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在身边 保障权益防风险”。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反保险欺诈课堂将从案例角度出发,以案说险,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普及保险欺诈有关知识,帮助消费者了解有关内容,防范风险。本年度,小课堂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规定的五大类情形向广大消费者做宣导,本期就介绍其中的第一大类情形: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熟人介绍,从线下渠道以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通过伪造购车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有关材料,以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保额5万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该车的商业车险。事后,王某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以投保时申请的保额向保险公司索赔维修车辆损失,并提供了虚开的修车发票,从而谋利约1万余元。
案情分析:
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了一个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保险标的,并利用保险事故从中谋利,属于典型的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保险诈骗罪。
太平洋保险提示广大消费者: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表现形式为经济补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通过补偿形式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被保险人并不能从中获利。一旦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不法行为欺骗保险公司从保险事故中获利,很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保险诈骗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