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警惕代办理赔案,识别真假索赔人 返回列表页>>

警惕代办理赔案
识别真假索赔人
加强自我防范 提高防骗意识

很多车险消费者在车辆维修时为图方便直接授权维修单位办理理赔事项。并将个人信息及资料未经处理直接发送代办人员,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保险公司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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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信息泄露

某年3月,客户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某年5月王某驾驶爱车发生单方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受损,随后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通过其朋友找到一家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维修。因客户王某平时工作繁忙,无法抽身办理保险理赔,修理厂工作人员提出为王某代为办理车辆维修和理赔等后期相关事项,王某同意稍后通过微信提供其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单等资料照片。随后客户王某便将其委托事项告知某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张某,张某当即提醒客户王某在发送其个人资料时务必要注明报案号、使用用途、有效期等内容,切勿将照片未经处理直接发送,以确保个人信息不被用于其他用途。王某按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提示将理赔材料提供给了修理厂代办人员。

车辆维修完毕后,修理厂工作人员在未经客户王某同意的情况下,驾驶其车辆外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修理厂工作人员向某保险公司再次报案,并利用王某前期提供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修理厂工作人员的报案后,发现索赔材料中授权的报案号与实际不一致,为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客户王某进行身份及出险信息核实,发现此次事故为修理厂工作人员未经客户王某同意,私自报案索赔。核实清楚案件事实后,修理厂工作人员与客户王某积极沟通协商第二次事故损失。

事后,客户王某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之前的客户信息保护提醒表示感谢和赞赏,并表示:“你们真专业,考虑问题也周到,我以前太不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了,以后我得加强注意。”

最终王某某根据“民警”指示卸载“国家反诈”APP,并将其银行卡中的五万元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中。整个过程王某某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直到转账之后再也联系不到所谓的“民警”,这才发现被骗。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客户通过有效授权避免自己的信息未经本人同意被他人使用的案例。建议保险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索赔人身份,比如核对身份证、电话号码、签名笔迹、居住地址、授权材料等,确保索赔人身份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致,如发现存疑的,应及时拨打保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进行核实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本案例中修理厂在车辆修理期间二次碰撞事故理赔中使用客户资料,其在处理客户信息时,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已明显发生变更,严重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此行为是典型的违法事件。

保险公司在使用和处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在客户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等环节做到合法合规外,还应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做好自己应尽之责。


本案例中,修理厂未经客户允许使用客户相关信息实施第二次索赔,其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发生明显变化,但是修理厂未重新征得客户同意。保险公司在处理客户信息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保险公司核查过程中发现客户信息的处理目的与实际案件不一致,进而进一步排查处理方式,发现修理厂已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案例启示

(一)保险公司

1.信息安全权是指保险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保险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其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不被泄露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同时在合作过程中应注重对合作机构的培训,将客户信息安全及保护的理念及时传导至相关人员。

2.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操作要求。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避免盗用、挪用客户信息事件发生,提升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

3.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提醒消费者要保护好个人相关信息,如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银行卡、保单等重要证件,要随意拍照发送他人,以防被有心人利用。

(二)消费者

1.作为保险消费者,应时刻树立保护自身信息的意识,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保单、验证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尽量减少代办理赔,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提供电子版证件及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使用目的、使用途径和使用有效期等信息,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个人信息。

2.车辆理赔结案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服务热线以及服务网点等官方平台,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理赔记录有异常,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以案说险】警惕代办理赔案,识别真假索赔人
黑龙江分公司 2024-05-22 22

警惕代办理赔案
识别真假索赔人
加强自我防范 提高防骗意识

很多车险消费者在车辆维修时为图方便直接授权维修单位办理理赔事项。并将个人信息及资料未经处理直接发送代办人员,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保险公司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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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信息泄露

某年3月,客户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某年5月王某驾驶爱车发生单方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受损,随后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通过其朋友找到一家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维修。因客户王某平时工作繁忙,无法抽身办理保险理赔,修理厂工作人员提出为王某代为办理车辆维修和理赔等后期相关事项,王某同意稍后通过微信提供其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单等资料照片。随后客户王某便将其委托事项告知某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张某,张某当即提醒客户王某在发送其个人资料时务必要注明报案号、使用用途、有效期等内容,切勿将照片未经处理直接发送,以确保个人信息不被用于其他用途。王某按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提示将理赔材料提供给了修理厂代办人员。

车辆维修完毕后,修理厂工作人员在未经客户王某同意的情况下,驾驶其车辆外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修理厂工作人员向某保险公司再次报案,并利用王某前期提供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修理厂工作人员的报案后,发现索赔材料中授权的报案号与实际不一致,为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客户王某进行身份及出险信息核实,发现此次事故为修理厂工作人员未经客户王某同意,私自报案索赔。核实清楚案件事实后,修理厂工作人员与客户王某积极沟通协商第二次事故损失。

事后,客户王某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之前的客户信息保护提醒表示感谢和赞赏,并表示:“你们真专业,考虑问题也周到,我以前太不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了,以后我得加强注意。”

最终王某某根据“民警”指示卸载“国家反诈”APP,并将其银行卡中的五万元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中。整个过程王某某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直到转账之后再也联系不到所谓的“民警”,这才发现被骗。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客户通过有效授权避免自己的信息未经本人同意被他人使用的案例。建议保险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索赔人身份,比如核对身份证、电话号码、签名笔迹、居住地址、授权材料等,确保索赔人身份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致,如发现存疑的,应及时拨打保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进行核实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本案例中修理厂在车辆修理期间二次碰撞事故理赔中使用客户资料,其在处理客户信息时,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已明显发生变更,严重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此行为是典型的违法事件。

保险公司在使用和处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在客户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等环节做到合法合规外,还应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做好自己应尽之责。


本案例中,修理厂未经客户允许使用客户相关信息实施第二次索赔,其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发生明显变化,但是修理厂未重新征得客户同意。保险公司在处理客户信息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保险公司核查过程中发现客户信息的处理目的与实际案件不一致,进而进一步排查处理方式,发现修理厂已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案例启示

(一)保险公司

1.信息安全权是指保险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保险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其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不被泄露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同时在合作过程中应注重对合作机构的培训,将客户信息安全及保护的理念及时传导至相关人员。

2.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操作要求。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避免盗用、挪用客户信息事件发生,提升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性,切实维护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

3.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提醒消费者要保护好个人相关信息,如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银行卡、保单等重要证件,要随意拍照发送他人,以防被有心人利用。

(二)消费者

1.作为保险消费者,应时刻树立保护自身信息的意识,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保单、验证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尽量减少代办理赔,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提供电子版证件及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使用目的、使用途径和使用有效期等信息,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个人信息。

2.车辆理赔结案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服务热线以及服务网点等官方平台,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理赔记录有异常,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