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辆安全统筹≠保险,车险投保切勿“因小失大” 返回列表页>>

一、案情介绍

今年4月,刘先生的车辆保险即将到期,因为车辆去年出过一次险,现在车险保费有所上涨,在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经过层层比价购买了某汽车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安全统筹产品,代理人告知刘先生该产品与商业保险具有相同功能,但价格却比商业险保险便宜3000多元,刘先生看到条款内容和保险条款非常类似,便放心购买了。一个月后,刘先生车辆不慎出险,后续需要理赔时,却无法联系上该公司,这时刘先生意识到不对劲,联系保险公司求助,这才知道车辆安全统筹与正规车险千差万别。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及保险业业务的开展有着严苛的法律规定,未依法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经营“车辆安全统筹”的统筹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设立的公司,准入门槛低,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的监管,购买者缴纳的统筹费用全部由统筹公司自行管理和支配,其资产透明度、流向合法性均无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偿付能力弱,抗风险能力极低。

此外,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是普通民事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决相关纠纷,不能像商业保险合同那样由保险公司替代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侵权人可根据统筹合同向统筹公司追偿但往往当消费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会发现索赔困难重重,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三、风险提示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购买车辆保险时请一定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所谓的“统筹保险”,导致事故真正发生时赔付无门,要客观全面认识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如有投保需求,应及时联系具备合法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以案说险】车辆安全统筹≠保险,车险投保切勿“因小失大”
广东分公司 2024-07-05 0

一、案情介绍

今年4月,刘先生的车辆保险即将到期,因为车辆去年出过一次险,现在车险保费有所上涨,在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经过层层比价购买了某汽车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安全统筹产品,代理人告知刘先生该产品与商业保险具有相同功能,但价格却比商业险保险便宜3000多元,刘先生看到条款内容和保险条款非常类似,便放心购买了。一个月后,刘先生车辆不慎出险,后续需要理赔时,却无法联系上该公司,这时刘先生意识到不对劲,联系保险公司求助,这才知道车辆安全统筹与正规车险千差万别。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及保险业业务的开展有着严苛的法律规定,未依法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经营“车辆安全统筹”的统筹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设立的公司,准入门槛低,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的监管,购买者缴纳的统筹费用全部由统筹公司自行管理和支配,其资产透明度、流向合法性均无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偿付能力弱,抗风险能力极低。

此外,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是普通民事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决相关纠纷,不能像商业保险合同那样由保险公司替代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侵权人可根据统筹合同向统筹公司追偿但往往当消费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会发现索赔困难重重,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三、风险提示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购买车辆保险时请一定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所谓的“统筹保险”,导致事故真正发生时赔付无门,要客观全面认识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如有投保需求,应及时联系具备合法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