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私家车”悄变“网约车”,风险增加不可侥幸 返回列表页>>

【案件简介】2024年3月,谢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车辆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自身车辆损坏严重且车上后排的朋友受伤,但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证实,有平台打车记录明确表明了当时谢某的车辆是在营运中,伤者为接送的乘客,谢某的这一行为,与其所持有的行驶证上的性质和当时承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不一致,故保险公司拒赔。

条款解释

1、《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各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均包含了各种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哥提醒】

1、一般保险单的合同条款里有明确规定,如果是非营运用车从事营运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消费者在确认投保前,一定要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仔细阅读确认。

2、随着网约车平台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主加入网约车的队伍。如果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各种情况在保单中进行批改,或建议重新购买符合标的范围的保险。

3、在此也提醒广大网约车乘客,乘坐不合规网约车有风险,请自觉乘坐合规网约车。


【以案说险】“私家车”悄变“网约车”,风险增加不可侥幸
宁波分公司 2024-07-10 0

【案件简介】2024年3月,谢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车辆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自身车辆损坏严重且车上后排的朋友受伤,但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证实,有平台打车记录明确表明了当时谢某的车辆是在营运中,伤者为接送的乘客,谢某的这一行为,与其所持有的行驶证上的性质和当时承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不一致,故保险公司拒赔。

条款解释

1、《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各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均包含了各种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哥提醒】

1、一般保险单的合同条款里有明确规定,如果是非营运用车从事营运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消费者在确认投保前,一定要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仔细阅读确认。

2、随着网约车平台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主加入网约车的队伍。如果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各种情况在保单中进行批改,或建议重新购买符合标的范围的保险。

3、在此也提醒广大网约车乘客,乘坐不合规网约车有风险,请自觉乘坐合规网约车。